当事人信息
原告:郝志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告:王宁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郝志杰与被告王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郝志杰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诉讼权利的行使,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郝志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郝志杰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金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