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宝贵,男,****年**月**日出生于北京市,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西峰寺 *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 2021年6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以京丰检刑诉〔2021〕6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宝贵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21年6月23日 21时许,被告人李宝贵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的棕色沃尔沃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西峰寺小桥北侧北向南方向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李宝贵血液酒精含量为140.9mg/100ml。
被告人李宝贵在现场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民警查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宝贵具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建议对被告人李宝贵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李宝贵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宝贵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李宝贵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宝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3日起至2021年8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