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专学,男,汉族,住沅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子冬,沅江市共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徐立新,男,汉族,住沅江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专学与被告徐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张专学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专学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张专学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75元,由原告张专学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余  清  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胡  佳  乐

书 记 员 胡佳乐(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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