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专学,男,汉族,住沅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子冬,沅江市共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徐立新,男,汉族,住沅江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专学与被告徐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张专学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专学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张专学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75元,由原告张专学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余 清 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胡 佳 乐
书 记 员 胡佳乐(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