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委托代理人齐东文,系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白宝江、李威、贝喜良,住辽阳市太子河区。 法定代表人崔一单。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白宝江、李威、贝喜良罚金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白宝江、李威、贝喜良银行存款425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执行员 郭 计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