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肖芬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杭州嘉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437号502室。

法定代表人:应美丽。

诉讼代表人:杭州嘉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敏,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肖芬娟与被告杭州嘉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肖芬娟未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的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肖芬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周建民

裁判日期 二O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孙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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