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计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修武县。
被执行人:李趁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
审理经过
关于吴计明申请执行李趁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修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821民初109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被执行人李趁义应给付本案确定的执行款7025元,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趁义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431d1a719470ef81@wx.tenpay.com账户存款7075.00元,8月24日扣划该账户内存款3497.42元并由申请人领取,余款被执行人自9月份月底起每月给付申请人1176元,直至全部清偿完毕,申请人吴计明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豫0821执853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应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后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