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付世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

被告:姬未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新华区。

审理经过 付世昌与姬未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付世昌于2021年7月21日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数额为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付世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瑞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凤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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