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那仁陶亚,女,****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婉琦,女,****年**月**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与原告为母女关系。
被告:巴林左旗景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巴林左旗林东镇契丹大街中段路南气象小区东侧。
法定代表人:穆井新,总经理。
被告:穆井新,男,****年**月**日出生,满族。
审理经过本院在审理原告那仁陶亚与被告巴林左旗景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穆井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那仁陶亚于2021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巴林左旗景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穆井新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那仁陶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那仁陶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那仁陶亚承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聂 文 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 二 月 五 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官助理 陈 冬 蕾
书 记 员 白 萌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