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旅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汤岗子汤泉公馆15号楼2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076296901L。

法定代表人:史高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曹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旅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与被告曹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中旅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旅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在本案的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中旅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中旅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旅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姜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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