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监督机关: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齐双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住甘肃省陇西县。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法定代表人:赵晶,该行行长。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高伟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陇西县人,退休职工,住甘肃省陇西县。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陇西县金普畜牧产业开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陇西县菜子镇。 法定代表人:高普选。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陇西县高原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陇西县。 法定代表人:康爱霞。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陇西县宝丰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陇西县文峰镇。 法定代表人:郭俊。
审理经过
申诉人齐双军因与被申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高伟选、陇西县金普畜牧产业开发专业合作社、陇西县高原农牧有限公司、陇西县宝丰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2016)甘1102民初452号民事判决书,向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申诉。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民监[2021]1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军霞 审判员 史晓霞 审判员 高 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天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