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陈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东海镇。

委托代理人:陈臬,系陈细弟弟。

被执行人:林伟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上英镇。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细与被执行人林伟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9)琼0105民初26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林伟坛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陈细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借款190000元、执行费2750元,共计192750元(迟延履行利息另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林伟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状况,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民政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海南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通过传统查询渠道向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19985.94元,本院依法冻结该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19年9月21日至自2020年9月20日,实际控制金额为20001.27元,轮候冻结金额为172748.73元),实控的银行存款20001.27元,其中19804.27元本院已依法划拨给申请执行人,197元作为执行费转入国库;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傲虎牌汽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查封期限:自2019年9月30日至2021年9月29日。除此之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前往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海口市海秀路鸿华商业广场10-1铺面的海口龙华新利亚时装店进行实地调查,经查,该店铺已经不营业,被执行人在该处查无可供执行财产。

四、委托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林伟坛在其住所地广东省陆丰市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在广东省陆丰市有可供执行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林伟坛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的财产已经依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林伟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上述查封、冻结的财产,如需续封、续冻,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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