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汕头市金浩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外砂街道蓬发路虹璟湾东区4幢103号房之一。
法定代表人:邹曾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岱希,广东子墨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张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汕头市金浩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粤0507执310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