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神农架林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神农架林区松柏镇常青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21790558665T。
法定代表人:谷正斌,总经理。
被申请人:神农架鹏辉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神农架林区木鱼镇迎宾大道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210995676718。
法定代表人:张鹏辉,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神农架林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神农架鹏辉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神农架林区木鱼镇迎宾大道76号的房屋、国有土地两处(①神房权证木鱼字第××号、神土国有(2014)第210600018A-6-1号;②神房权证木鱼字第××号、神土国有(2014)第210600018A-1-3号)予以查封。申请人担保公司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担保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神农架鹏辉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神农架林区木鱼镇迎宾大道76号的神房权证木鱼字第××号、神房权证木鱼字第××号房屋及神土国有(2014)第210600018A-6-1号、神土国有(2014)第210600018A-1-3号国有土地使用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神农架林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