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某1,男,汉族,住甘肃省泾川县,农民。
被告:何某2,男,汉族住甘肃省泾川县,农民。
审理经过
原告何某1诉被告何某2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何某1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何某1承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