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永兴县。 被执行人:曹秀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郴州市北湖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李辉与被执行人曹秀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3月22日,查封被执行人曹秀生与其妻子共有的位于永兴县××道××栋××室,并分别于2021年5月24日和6月28日委托湖南鸿昱达拍询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网址:×××.com/0735/01)拍卖该房产。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物抵债,愿意以第二次流拍价39600元抵偿其借款39600元。相抵后剩余执行标的额为30.216067万元(34.176067万元-3.96万元)。
本院查明
2021年7月22日,申请执行人李辉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李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1023执2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熊 赟 审判员 张臣晖 审判员 李文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兰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