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司道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崔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
号码×××38,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杨广阔,小名李丹,男,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审理经过
原告司道伟与被告崔洋、杨广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司道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本金10,000元;2.被告支付法定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司道伟与二被告系朋友关系,通过被告杨广阔认识被告崔洋。被告杨广阔以介绍亳州绿地置业玉晖公馆贴地板砖工程为由,向原告索要10,000元作为工程诚信金,称次日中午12点前返还。原告将钱转到被告崔洋微信上,因碍于面子未打欠条。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返还,被告拒不偿还,故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信息,不能确认被告杨广阔的真实姓名及准确的身份信息,本次诉讼应属被告不明确,依法应予以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司道伟的起诉。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