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德颐护理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戴尚,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锐奇,女。
被告:刘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被告:赵丽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德颐护理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坤、赵丽英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德颐护理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7.66元,减半收取计353.83元,由原告上海德颐护理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