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德颐护理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戴尚,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锐奇,女。

被告:刘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被告:赵丽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德颐护理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坤、赵丽英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德颐护理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7.66元,减半收取计353.83元,由原告上海德颐护理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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