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通海,男,****年**月**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泸溪县人,住湖南省泸溪县。

被告:张万利,男,大约39岁,住湖南省泸溪县。

被告:张海燕,女,大约42岁,住湖南省泸溪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通海与被告张万利、张海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以两被告身份信息有待核实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通海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通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97元,减半收取计48.5元,由原告杨通海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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