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望江国际中心3号。
负责人:叶斌。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军为与被上诉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2民初5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指定审判员舒宁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军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周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2民初506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判员舒宁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骆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