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福州三六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金牛山软件园西洪路528号32#楼,统一社会信用证号码:91350100MA31UJWL4W。

法定代表人:刘雄,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苏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华容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北海国际仲裁院(2021)北海仲字第3-579号裁决,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州三六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查明

经查,申请执行人福州三六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材料显示:申请执行人福州三六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苏乐于2019年11月1日签订《个人贷款委托担保合同》,就被执行人向威海市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协议第三条明确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本合同签约地所属的人民法院管辖。本合同签约地为上海市崇明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各自的《仲裁条款确认书》均记载:“…各方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如协商不能解决的,均提交北海国际仲裁院…”,被执行人的《仲裁条款确认书》落款时间为2021年2月5日,申请执行人的《仲裁条款确认书》无落款时间。申请执行人据此向北海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后向本院申请执行。

另查明,被执行人苏乐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其从未授权在线签署《仲裁条款确认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变更合同内容,应当双方自愿。本案中,被执行人于2020年4月2日开始未按期还款,而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被执行人同意变更合同争议管辖内容的《仲裁条款确认书》,落款时间是在被执行人未按期还款之后的2021年2月5日,签名处无被执行人的手写签名、捺印,仅有被执行人打印名字,该打印名字不是可靠的电子签名,且被执行人否认该《仲裁条款确认书》经其本人授权签署,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进行佐证。综上,北海国际仲裁院(2021)北海仲字第3-579号裁决存在“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不予执行北海国际仲裁院(2021)北海仲字第3-579号裁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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