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胡洪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张大伟,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双滦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冀0803民初158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张大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大伟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43676.0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