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定边县晶阳电力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天普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晶阳昱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诗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玉进。

原审被告:南京天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定边县晶阳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阳公司)、江苏天普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晶阳昱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昱辉公司)、汪诗德、陈玉进及原审被告南京天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溯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初6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晶阳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晶阳公司的住所地在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涉案合同的履行地亦在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本案应当移送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天普公司上诉称,《合作协议》约定本协议自三方签字或者盖章起订立并生效,而该协议因缺少陈宝龙的签字而并未成立和生效,故本案不应适用协议管辖条款来确定管辖法院。本案属合同纠纷,被告天普公司的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本案应当由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上诉人晶阳公司、天普公司与被上诉人昱辉公司、汪诗德、陈玉进签订的《合作协议》第七条约定:双方在执行本协议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由原告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并未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现昱辉公司起诉要求天普公司、晶阳公司及天溯公司支付下欠技术服务费、违约金及利息,其住所地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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