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源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鄢陵县。
被申请人:葛青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鄢陵县金汇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源斌与被申请人葛青建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葛青建名下位于鄢陵县金水大道南侧S219省道东侧国有建设用地【土地证号:豫(2021)鄢陵县不动产权第0002021号】及地上办公楼【房权证号:(2018)鄢陵县不动产权第0001761号】予以查封。
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葛青建名下位于鄢陵县金水大道南侧S219省道东侧国有建设用地【土地证号:豫(2021)鄢陵县不动产权第0002021号】及地上办公楼【房权证号:(2018)鄢陵县不动产权第0001761号】。
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源斌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