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沈林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胡美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祁洪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

一审第三人:嘉兴国际商务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展望路1号经投大厦B幢6楼。

法定代表人:蒋海波,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沈林康因与被申请人胡美金、祁洪根、一审第三人嘉兴国际商务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4民终1256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沈林康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沈林康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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