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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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余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学斌,湖北民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汪学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汪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余博因与被申请人汪学锋、汪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9)鄂0704民初363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余博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余博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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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余博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