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汉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龙阳街道办事处新街社区龙阳大道409号。
法定代表人:汪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立国,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化,湖南辰龙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童立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汉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寿农商行)与被告童立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汉寿农商行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汉寿农商行以童立祥已还清贷款本息为由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湖南汉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90元,减半收取计1145元,由湖南汉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