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被申请人:杨洞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波与被申请人杨洞春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于同年5月20日发出(2021)湘0725民督13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杨洞春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杨洞春于2021年6月7日提出的书面异议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湘0725民督13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266元,由申请人张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