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被申请人:杨洞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波与被申请人杨洞春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于同年5月20日发出(2021)湘0725民督13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杨洞春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杨洞春于2021年6月7日提出的书面异议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湘0725民督13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266元,由申请人张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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