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长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冀,辽宁东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中军,辽宁东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润香,女,****年**月**日出生,朝鲜族,住辽宁省铁岭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振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沈阳鲲鹏房产经纪公司经理,住沈阳市东陵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长涛因与被上诉人郑润香、赵辉、杨振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1民初3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赵长涛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一)贷款并非为明确约定的唯一付款方式。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买卖房屋,对于价款的支付方式并非主要条款,上诉人也可以改为全款支付;(二)上诉人无法办理银行贷款的事实认定错误。一审法院在被上诉人一方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直接认定上诉人因征信不良而无法办理贷款,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实为不妥;(三)案涉合同并非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中对于抵押贷款的办理节点并未作出约定,即使无法办理贷款,上诉人也可以全款支付购房款,不影响合同的履行。
被上诉人辩称
郑润香、赵辉、杨振东未发表答辩意见。
一审原告诉称
赵长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已支付的购房定金2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赵长涛于2019年11月5日在007不动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长白苑分公司与被告郑润香、赵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赵长涛购买被告郑润香所有的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房屋一处,建筑面积90.78平方米,房证号0278101。原告于合同签订当日向被告赵辉支付定金2万元。双方约定如被告无故违约退定金,赔违约金2万元,如原告无故违约定金不退。原告以贷款支付房款的形式购买房屋,007不动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长白苑分公司向浦发银行申办贷款,因原告个人征信不良记录未获得银行贷款审批,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签订合同后,007不动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长白苑分公司向浦发银行申办贷款,因原告个人征信不良记录未获得银行贷款审批,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原告在买房前查询征信记录是购房者确认自身支付能力的一种方式,在按揭买房前务必要先去查询征信记录后再履行付定金、签订合同等环节。合同中并无约定中介方具有承担告知查询征信记录的义务,同时征信记录是原告个人隐私问题,虽然中介有提醒义务,但不是主要义务。原告属违约,故定金2万元不予返还。
一审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赵长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赵长涛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长涛与被上诉人郑润香之间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书》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约。现因合同中对于“是否贷款”问题仅约定“贷款”,又约定“甲乙双方约定在贷款批复后三天内完成交易”,但并未明确约定办理贷款的截至日期、由买方还是中介负责办理贷款且未能办理贷款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现被上诉人赵辉、杨振东主张上诉人赵长涛因存在个人征信问题导致贷款申请被驳回,但其二人均未提供证据证实该事实主张,亦未提供证据证实中介在得知赵长涛存在征信问题后向其告知或通知其以其它方式交纳房款。结合当事各方提交的现有证据来看,尚不足以证实系因上诉人赵长涛的个人征信问题导致无法办理贷款进而认定赵长涛违约的事实存在,且郑润香已将案涉房屋出售给赵辉,各方也并未对继续买卖案涉房屋事宜进一步磋商并达成合意,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哪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基于公平原则,自认收取定金的一方即赵辉应将定金2万元返还给上诉人赵长涛。综上,本院对一审判决的不当之处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上诉人赵长涛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1民初3666号民事判决; 二、赵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赵长涛定金20,000元; 三、驳回赵长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600元,由赵长涛负担800元,由郑润香、赵辉负担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杨 帆 审 判 员 吕长辉 审 判 员 谢 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冰青 书 记 员 路柠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