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卢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申请人:张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代理人:卢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卢某1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9月23日,申请人卢某1向本院提出撤回宣告张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卢某1自愿撤回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卢某1撤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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