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疆广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和墨路31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小龙,新疆京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冉启航,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3001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即新疆广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冉启航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7月8日本院受理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了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因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申报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1年7月9日通过总对总查询平台查询被执行人,经银行系统反馈,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有存款402.89元,申请人表示不予划拨;经互联网银行反馈,被执行人无存款;经证券平台反馈,被执行人无有价证券登记信息;经不动产登记平台反馈,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经车辆查控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2021年9月1日本院再次对上述财产进行查控,反馈结果与上述结果一致。本院于2021年8月6日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传统查控,经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被执行人在本地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住房公积金中心反馈,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开户信息;经房地产服务中心反馈,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经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被执行人无工商注册信息。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731774元,执行费9718元(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本院依法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党根武 审判员 李德江 审判员 马志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迪丽努尔图尔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