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曲端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告:朱园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曲端业与被告朱园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端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园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曲端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200元及逾期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20日被告向原告多次借款,借款总金额3200元,并于2020年1月20日出具欠条一份,载明2020年6月1日还清,后欠条到期后,被告本息均未支付。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朱园鹤欠曲端业3000+200整块钱,明年2020年6月1日之前还完。后被告未还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3200元,有原告陈述及欠条予以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未按时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还款32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可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被告朱园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朱园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曲端业欠款32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以本金3200元,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6月2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曲端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朱园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守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