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济南华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隋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海迎,山东贯球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审理经过
原告济南华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原告济南华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华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济南华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济南华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