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良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木匠,现住灯塔市。

被告:李宝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辽阳市文圣区。

被告:谷丽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辽阳市文圣区。

审理经过

原告赵良学诉被告李宝泽、谷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良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宝泽、谷丽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良学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20年1月1日,被告李宝泽因给其儿子经商需要资金周转,遂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35000元,约定月利息2分,被告以其坐落于灯塔市的房屋设定抵押担保。当时约定,原告用钱时,被告随时给付欠款。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故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判决: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5000元,并支付从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下:证1、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我借钱的事实。证2、银行客户对账单,证明我有钱借给二被告。证3、谷丽霞的房照,证明被告用房屋作为抵押。

被告辩称

被告李宝泽、谷丽霞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经人介绍结识其二人。2020年1月1日,被告李宝泽向原告借款135000元用于为其子经商,约定月息2分,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李宝泽在原告执笔的借条上签字,确认上述借款情况。并且,二被告将谷丽霞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灯塔市、建筑面积59.28平方米房屋的房照交给原告以抵押担保上述债务,但双方并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嗣后,二被告将该房照从原告处取回,至今未偿还借款及利息。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对账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宝泽向原告借款,并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债务,故其应依约偿还借款本息。因该笔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谷丽霞虽未在借条上签字,但其将自己的房照交给原告作为抵押担保的行为表明谷丽霞对该笔债务是知情且认可的,则视为谷丽霞对该笔债务的事后追认,其应与被告李宝泽连带承担还款责任。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李宝泽、谷丽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带偿还原告赵良学借款本金135000元,并承担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被告李宝泽、谷丽霞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6份,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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