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胡金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长沙客运段退休职工,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蔺小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怀化供电段退休职工,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被执行人:怀化市佳盛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

法定代表人:蔺小洁,经理。

审理经过

胡金玉与蔺小洁、怀化市佳盛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作出(2017)湘8603民初11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胡金玉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蔺小洁、怀化市佳盛物资有限公司支付本金31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4550元。因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8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2020年5月12日,申请人胡金玉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020年5月13日,申请人胡金玉与被执行人蔺小洁已达成还款协议:双方同意暂以蔺小洁的退休金偿还其所欠债务,双方同意在蔺小洁的退休金中每月扣出1500元作为蔺小洁生活费用;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每半年一次将执行到位的蔺小洁的退休金全部划入胡金玉的银行账户,胡金玉将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按月支付蔺小洁生活费1500元。2020年7月2日本院执行到位案件款53125.53元及执行费4400元,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财产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2021年1月14日,申请人胡金玉发现被执行人蔺小洁有退休金60021.27元可供执行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依法通过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蔺小洁、怀化市佳盛物资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情况。2021年1月21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蔺小洁的退休金60021.27元,并于1月26日将执行到位的该款项划入申请人胡金玉的银行账户。2020年12月25日,胡金玉支付给蔺小洁生活费16500元,胡金玉实际收到执行款为43521.27元。因被执行人蔺小洁、怀化市佳盛物资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胡金玉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3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蔺小洁、被执行人怀化市佳盛物资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胡金玉与被执行人蔺小洁已经达成还款协议,且在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不能执结,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宜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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