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晓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告:耿国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告: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矿,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东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871754596L。 负责人:付文龙,矿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南东路北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871751096J。
审理经过
原告张晓生与被告耿国亚、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原告张晓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张晓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赵烈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任立国 书 记 员 刘骥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