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公司。
负责人:刘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1,怀仁市人,住怀仁市。
法定代理人:李某2,怀仁市人,住怀仁市,系李某1之父。
原审被告:龚某,怀仁市人,住怀仁市。
原审被告:闫某,怀仁市人,住怀仁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1,原审被告龚某、闫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怀仁市人民法院(2021)晋0624民初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公司在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法院查明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