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 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2020年12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柳林县某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山西省柳林县某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 贾晏,山西晨露律师事务所 律师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柳检刑诉〔2021〕22号 指 控 事 实 2020年4月29日0时30分左右,在柳林县某煤矿,被告人王某因受害人穆某工作上的失误,与穆某发生撕打,致穆某受伤,后经柳林县某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穆某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左眼挫伤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构成轻微伤。2020年12月14日,被告人王某赔偿被害人穆某5万元,被害人穆某对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指控罪名 故意伤害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及 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请求情况 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一处,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且从审查起诉阶段至庭审中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根据社区矫正机关的调查评估意见,结合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对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