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仙游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鲤城街道北二环东大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M0001J550K。 法定代表人:彭建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松敏、吴潇博(实习),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剑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枝,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原审第三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胜利北街1115号-1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087425676H。 法定代表人:许志海,行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仙游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剑剑、原审第三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20)闽0322民初2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20)闽0322民初21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重审。 仙游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560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利强 审 判 员 黄珊珊 审 判 员 彭赵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林 逸 书 记 员 翁品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