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董事长。

被执行人:杨志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志金追偿权纠纷一案,平度市人民法院(2020)鲁0283民初35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92500.96元,申请执行费2788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一、本院立案后,通过法院邮政专递向被执行人杨志金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判决义务。

本院查明

二、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2月25日、3月24日、6月16日、7月6日、7月13日多次对被执行人杨志金进行了网络银行查控,经查控所悉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仅有零星存款,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青岛农商银行账户,因数额较小未采取扣划措施。(冻结期限自2021年7月12日至2022年7月11日止,如需继续冻结请在冻结期限到期前一个月向本院申请。)

三、线下调查情况:本院通过平度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线下查控,反馈被执行人杨志金在本市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联系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平度市书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对被执行人杨志金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六、截止2021年7月19日,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平度市人民法院(2020)鲁0283民初351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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