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波复耀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3169271956)。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坝头西路****。 法定代表人:曹志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司武安,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浙江建隆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818QW26)。住。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江滨支路******/div> 法定代表人:郑辉。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复耀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建隆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波复耀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建隆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复耀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董迎春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彭志伟 代书记员 张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