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1、陈某5与被执行人陈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沪0105民初1537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某2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某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在执行系统中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根据上述判决,登记在被继承人陈某3、杨某名下位于上海市长宁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产权应由被执行人陈某4所有及继承所有。本院遂查封了上述房屋,并启动了拍卖程序。2021年6月15日,申请执行人于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相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沪0105执13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 青 审判员 顾首明 审判员 朱佳伟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蔡元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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