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赵贡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
审理经过
关于赵贡献犯贩卖、运输毒品财产刑部分一案,本院(2017)豫17刑初10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赵贡献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在新蔡县人民法院辖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赵贡献犯贩卖毒品财产刑部分一案,由新蔡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