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常州市天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990585448,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蒋塘村。 法定代表人:沈洪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新,江苏常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燕媛,江苏常立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99343815D,住所地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沈洪兴,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常州市武进区。

审理经过

复议申请人常州市天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德公司)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进法院)(2021)苏0412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农商行)因与天德公司、沈洪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武进法院于2018年9月13日分别作出(2018)苏0412民初5718号民事调解书和(2018)苏0412民初5719号民事调解书。(2018)苏0412民初5718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为:一、被告天德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江南农商行借款本金399万元,暂计算至2018年6月20日的利息318058.23元,合计4308058.23元,并承担该款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并承担律师费158000元;二、被告沈洪兴对被告天德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被告天德公司不能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则江南农商行有权对天德公司所有的位于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蒋塘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武国用2008第x号、武他项2015第x号)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2018)苏0412民初5719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为:一、被告天德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江南农商行借款本金11000000元,暂计算至2018年6月20日的利息1011095.07元,合计12011095.07元,并承担该款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罚息、复利,并承担律师费330000元;二、被告沈洪兴对天德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天德公司到期不能履行上述债务,则江南农商行有权对天德公司所有的座落于常州市武进区××镇××村的房屋(常房权证字武字第2××7号、常房他证武字第0××3号)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018年8月16日,武进法院裁定查封了天德公司名下坐落于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蒋塘村的不动产。 根据江南农商行的申请,武进法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强制执行,案号分别为(2018)苏0412执4726号、(2018)苏0412执4727号。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武进法院委托江苏鑫洋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案涉天德公司名下上述被查封的房地产及相关附属设施进行了评估,评估报告的提交日期为2019年6月27日,评估报告自提交之日起一年内有效。2019年7月26日,武进法院作出(2018)苏0412执4726裁定,拍卖天德公司上述不动产及附属设施。因第一次拍卖和第二次拍卖均流拍,2019年10月26日起,武进法院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上述财产进行了变卖。在变卖期间,因江南农商行与天德公司、沈洪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江南农商行遂于2019年12月24日申请撤回对案涉财产的变卖。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武进法院撤回了对案涉财产的变卖,并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裁定,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因天德公司及沈洪兴未按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江南农商行于2020年3月18日申请恢复执行,武进法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20)苏0412执恢431号。2020年6月8日,该院作出(2020)苏0412执恢431号执行裁定,拍卖(变卖)登记在天德公司名下坐落于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蒋塘村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厂房及所有附属设施。 2020年6月10日,武进法院委托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上述财产进行了第一次拍卖,因无人竞拍而流拍。同年7月14日,该院委托进行了第二次拍卖,8月2日,常州市胤祥塑料有限公司以最高价19973280元的价格竞得上述财产。2020年8月17日,武进法院作出(2020)苏0412执恢431号之一执行裁定,上述财产归买受人常州市胤祥塑料有限公司所有。案涉不动产现均已过户至常州市胤祥塑料有限公司名下。 天德公司不服武进法院上述执行行为向武进法院提出异议称,1.该公司因与江南农商行达成和解协议,故法院撤回了变卖,因该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法院恢复执行,应当恢复变卖程序,而不是重新启动第二轮拍卖程序,故法院拍卖程序违法;2.若变卖程序中无人竞买,应以物抵债,若申请执行人或其它债权人不接受,法院应解除查封,且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第二次流拍的,应进行第三次拍卖;3.案涉不动产拍卖成交时间为2020年8月2日,拍卖时相应评估报告已过有效期,该拍卖缺乏定价依据,应予撤销。综上,请求撤销2020年8月2日案涉财产的拍卖成交结果,停止交付相应标的物。 武进法院审查查明,在案涉不动产拍卖前,该院已告知两被执行人将要拍卖的相关情况,两被执行人也承诺拍卖成交后二个月内将房屋腾空,但拍卖成交后,天德公司反悔并拒绝迁出。武进法院于2020年8月17日发出限期腾空、迁出公告,但天德公司并未在期限内履行,后天德公司向武进法院提出上述执行异议。 武进法院认为:1.在(2018)苏0412执4726号、(2018)苏0412执4727号执行案件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经江南农商行申请,该院已撤回对案涉不动产的变卖程序,而非中止,在恢复执行案件中,该院重新启动拍卖程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或者直接进入变卖程序,拍卖、变卖时未超过有效期六个月的,无需重新确定参考价,而本案中该院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时间为2020年6月11日,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二)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三)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四)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五)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现天德公司提出异议要求撤销拍卖,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综上,天德公司的异议请求,无法律及事实依据,该院不予支持。据此,武进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常州市天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上诉人诉称

天德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依法撤销武进法院(2021)苏0412执异1号裁定,并撤销2020年8月2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成交结果,停止交付标的物(常房权证武字第2××7号、武国用(2008)第1××4号)。事实与理由:一、驳回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对申请人房产、土地的变卖程序系中止,而非撤回。2019年12月24日申请人与申请执行人江南农商行、被执行人沈洪兴达成执行和解,故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该拍品的变卖。武进法院依职权中止了变卖程序,当时的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也写明“本场变卖已中止”。二、武进法院直接启动第二轮拍卖程序违法。在申请人未履行和解协议内容时,法院首先应恢复第一轮的变卖程序,因为第一轮变卖程序因执行和解而中止,并非是终止。现武进区法院直接启动第二轮拍卖程序没有事实法律依据,程序违法。原本的变卖程序中变卖价为19943300元,加价幅度为10万元。而实际成交的第二轮拍卖中,起拍价为19943280元,加价幅度为5000元,最终19973280元成交。武进法院的这一行为大幅削减了申请人财产的可得价值,使得申请人的财产不能以更高的价格成交,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另外,申请人的财产在2019年已经经过了两次拍卖,均以流拍结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本案启动变卖程序,变卖程序期限结束,若标的物无人竞买流拍,应征求执行申请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意见,以物抵债,如果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将查封、冻结的财产退还给申请人。而法院启动第二轮拍卖程序则直接剥夺了申请人在变卖流拍后得以以物抵债或其他的权利。三、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法定的,一般为半年,最长为一年。其基本原理就是评估报告中的评估价值受时限影响。第二轮拍卖起点2020年7月12日,评估报告的价值基准日还停留在2019年6月20日。按2019年12月24日执行笔录中确认的评估报告有效期2020年6月26日,已超出时效。第二轮拍卖缺乏定价依据。如果重新启动第二轮拍卖程序,应重新启动评估程序,对标的物重新评估,以维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原裁定,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另查明,2019年12月24日,武进法院对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协商和解过程中制作的执行笔录记载:沈洪兴:“希望申请人江南银行暂时向法院申请撤回对天德公司的拍卖、变卖,我承诺在2020年2月24日前筹措资金至银行处理完毕本案债务。若届时债务还未处理完毕,我于2020年3月24日前搬离清空常州市天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由法院依据之前的评估报告,拍卖常州市天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没有异议,申请人现申请撤回对常州市天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拍卖、变卖,同时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院:“(告知)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本院根据申请人申请撤回对常州市天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拍卖、变卖程序,同时终结本次执行,各方是否清楚?”。双方当事人:“清楚了,没有异议”。法院:“(告知)本院之前对常州市天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房产、土地进行了评估,评估报告有效期至2020年6月26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第一,武进法院在(2018)苏0412执4726号、(2018)苏0412执4727号执行案件中,因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经江南农商行申请,武进法院撤回了对案涉不动产的变卖程序,同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而并没有裁定中止执行或中止拍卖、变卖。在被执行人因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后,该院重新启动拍卖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复议申请人认为武进法院在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后进行了中止拍卖、变卖,系认识错误。因此,武进法院在本案恢复执行后重新进行案涉财产的拍卖符合法律规定,复议申请人认为应恢复原来的财产变卖程序,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况且进行重新拍卖也不会损害被执行人的利益。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或者直接进入变卖程序,拍卖、变卖时未超过有效期六个月的,无需重新确定参考价,而本案中武进法院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时间为2020年6月11日,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拍卖时间2020年7月11日,也未超过有效期六个月。因此,复议申请人认为武进法院应在拍卖前重新评估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武进法院(2021)苏0412执异1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常州市天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1)苏0412执异1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吕福清 审 判 员 王 臻 审 判 员 朱正生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陶金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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