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董长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 被告:杨海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乾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董长杰与被告杨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长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英与被告杨海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董长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给付借款人民币4万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4日,被告通过我女儿赵秀英向我借款6万元,并为我出具借据一枚,此款被告用于投资“康美药业”,后来我委托我女儿多次索要,被告通过我女儿转回2万元,现仍欠我4万元,现在我急需用钱,故要求被告速还剩余欠款。
被告辩称
杨海军辩称,我和赵秀英当时是夫妻,这个钱是我们俩共同投资的。这钱是2017年投资的,董长杰当时是我岳母,我们三个人当时商量说挣钱了给拿回去两万,这个条是2018年我们离婚的时候出的。共同投资的药品赵秀英都拿走了,这个钱是我们共同投资的不能我自己一个人承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这6万元赵秀英也应该承担一半。我同意承担1万元。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杨海军在董长杰处借款6万元,2018年11月4日出具借据一枚,后杨海军偿还2万元,余款经董长杰索要未果,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债权债务有借据为凭,本院予以确认,债务应当清偿。现董长杰为此诉请,本院应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杨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董长杰借款4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温 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