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
被执行人:刘某某。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晋1182民初141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00元。被执行人刘某某已经给付了3000元,剩余部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刘某某在银行及互联网银行账户内存款172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