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宋新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乌兰县。
被执行人:白国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峻县。
审理经过 宋新超与被告白国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青2821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标的10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2021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被执行人。
二、2021年2月25日、3月2日、3月11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证券、工商登记、不动产、银行存款、保险、网络资金、车辆信息等。经协助单位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不动产等信息,已以申请标的为限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并查询被执行人住所地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2021年3月26日、4月12日、5月10,共计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被执行人自动履行15000元,已向申请人交付。剩余案款由被执行人分期给付,申请人同意。
四、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履行能力不主动履行,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据此,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青2821执62号一案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案件具备恢复执行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马文忠
审判员 张 清
审判员 乔明珠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