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玉忠,该社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邓自旭,高庙信用社客户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某1,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王某2,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南召县。

被告王某3,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南阳市南召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某1、王某2、王某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本院向原告送达了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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