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1- 原告:吴丽萍,女,****年**月**日出生,达斡尔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斯日斯格玛,女,****年**月**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道尔吉尼玛,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原告吴丽萍与被告斯日斯格玛、道尔吉尼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吴丽萍于2021年8月16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丽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2-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丽萍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丽萍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敖敦图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特日格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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