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颍上县****院。

被告人张德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安徽颍上县人,住安徽省颍上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颍上县**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颍上县****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颍上县**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颍上县**所。

审理经过 颍上县****院以颍检检二刑诉[2021]Z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德友犯盗窃罪,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颍上县****院指派检察官杨适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德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在2020年9、10月份的几个夜晚,被告人张德友驾驶自己的一辆京港牌红色电动三轮车,多次盗窃他人晾晒的稻谷共计1840斤并囤积在家中。具体事实是:

被告人张德友于9月23日到颍上县润河镇五里村将被害人凌某晾晒的稻谷240斤盗走;于10月7日到颍上县润河镇五里村将被害人徐某晾晒的稻谷400斤盗走;于2020年10月9日到颍上县润河镇曹田村将被害人段某晾晒的稻谷600斤盗走;于10月21日到颍上县润河镇汪堂村将被害朱某明晾晒的稻谷600斤盗走;于10月23日凌晨1时许,到颍上县润河镇陈楼村,正在盗窃被害人王灼军晾晒的稻谷时,被王灼军当场抓获并扭送给**机关。

案发后**人员依法扣押了张德友的一辆京港牌红色电动三轮车,又从张德友家中依法查扣其所盗窃的稻谷1000斤。该稻谷已被统一返还给被害凌某德徐某忠段某俊朱某明。

被告人张德友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开庭审理中,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德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被害凌某德徐某忠段某俊朱某明、王灼军的陈述;颍上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德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受到惩处。被告人张德友在盗窃王灼军的稻谷时被人发现而停止,该起盗窃未得逞,属盗窃未遂,对该起盗窃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德友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本院综合全案情节决定对被告人张德友从轻处罚。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人张德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10月23日起至2021年4月2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完毕)

二、对被告人张德友其它违法所得840斤稻谷或等值的人民币继续追缴、并退赔给被害人;

三、对被告人张德友的作案工具一辆红色京港牌电动三轮车予以没收。(该车现由**机关扣押、保管,在本判决生效后,由**机关依法处置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 江

审 判 员  谌 敏

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郭兴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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