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国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第五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西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第五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河川(系被告刘国侠丈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第五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国侠因与被上诉人董西旗、董河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0502民初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刘国侠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表示其服从一审判决,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国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刘国侠撤回上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0502民初2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国侠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本成

审判员  闫保生

审判员  朱 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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