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国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第五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西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第五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河川(系被告刘国侠丈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第五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国侠因与被上诉人董西旗、董河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0502民初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刘国侠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表示其服从一审判决,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国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刘国侠撤回上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0502民初2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国侠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本成
审判员 闫保生
审判员 朱 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超